反恐首案|辯方指屠龍隊長舞弄真相 沒證據指劉佩凝知涉款用作恐怖活動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2024/08/15 17:09

最後更新: 2024/08/15 17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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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劉佩凝續准保釋候審。資料圖片

「屠龍小隊」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,於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,辯方今(15日)於高等法院續進行結案陳詞。代表女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陳詞指,屠龍隊長黃振強將真相舞弄於股掌中,其證供缺乏佐證支持,另沒證據顯示劉知道涉款用作恐怖活動,形容劉只是兼職「會計文員妹」。

7名被告為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、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,案件由陪審團審理。

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,控方證人、屠龍隊長黃振強已承認此罪。劉被指有份管理「育龍」頻道,為屠龍小隊眾籌。

代表劉的大律師馬維騉指,黃振強將真相舞弄於股掌中,例如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的事有傷勢照片佐證,黃庭上卻指需要由專家判斷他是否被打。馬指,黃作供具減刑誘因,由陪審團考慮能否相信黃。

控方早前結案指,在2019年的社會氛圍下,本案串謀不言而喻,馬指控方說法無助陪審團分析當年有何種恐怖主義活動。假若如控方所指包括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,陪審團在當年有否聽過政府稱香港有很多恐怖分子?

馬概述,恐怖主義活動是指為了迫政府或國際組織推展政治宗教的思想主張,而對人使用嚴重暴力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。馬舉例,1972年的德國慕尼黑奧運挾持以色列代表團慘劇以及911恐怖襲擊等,是人所共知的恐怖主義活動,但控方沒有問及黃在中大擲汽油彈時有否傷及人,或黃是否想推展政治或宗教思想,因此沒有證據指小隊成員參與的示威是恐怖活動。

至於控方指,黃著劉發布在「育龍」頻道的屠龍小隊精華片是主要證據。馬稱,沒有證據指劉看過影片及知道小隊的行動。即使黃剛認識劉時提及想買槍,兩人在日後已經沒再重提槍的話題。

馬指,雖然黃供稱11月致電劉時,大約提及「嚟緊會有大行動」,小隊將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和炸彈,需要資金為小隊安排「走佬plan(計劃)」,希望劉加緊眾籌力度。馬指,連黃也只是說當時大概說了甚麼,陪審團怎能肯定黃確實說了甚麼。

馬指,黃作供時承認曾對劉稱將資金用在潛逃計劃及買軍火是謊言,力陳劉當年只是20多歲的小女孩,被黃「點到陀陀擰」,劉只是一個沒收人工的兼職「會計文員妹」,望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。

所有被告的代表律師已完成結案陳詞,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,法官張慧玲將開始引導陪審團。

聆訊明(16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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